(2017)赣0981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与丰海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丰海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6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号。主要负责人:徐璇颖,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发,该行经理。被告:丰海兵,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丰海兵(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