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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4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洪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洪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4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洪盈本院在执行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洪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洪盈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洪盈名下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曙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