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辽阳市环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环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2民初654号原告:辽阳市环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劳动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陆游,该公司经理。被告:吴丽萍,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辽阳市环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市环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环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辽阳市环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环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辽阳市环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君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