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进国与张赛玲、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国,张赛玲,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471号原告:黄进国,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张赛玲,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号***号。法定代表人:林宝仙,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原告黄进国、张赛玲与被告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黄进国、张赛玲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国、张赛玲撤诉。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原告黄进国、张赛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郑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