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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许凯、天津市金海鸥商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凯,天津市金海鸥商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732号申请执行人:许凯,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亮,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海鸥商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韩津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凯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海鸥商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5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凯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海鸥商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许凯人民币108487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2017年4日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海鸥商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27日、2017年6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海鸥商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15辆,银行无存款、无不动产。3.2017年4月28日承办人前去天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海鸥商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汽车底档。4.2017年6月23日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084879.5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余款1084879.5元。6.2017年6月27日最后一次开庭中,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李庆玉审判员  张伯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艾文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