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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与付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付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702民初1879号 原告: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生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王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孝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永强,男,1971年4月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 原告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付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付永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方圆圆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