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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闵雪根、闵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闵雪根,闵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闵雪根,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红霞,女,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福平,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上诉人闵雪根因与被上诉人闵福平民间借贷一案,不服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民初第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中,闵雪根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期间,闵雪根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民初第12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闵雪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曾 琴审判员 沈 莉审判员 张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戴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