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姜洪昌与李之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昌,李之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576号原告:姜洪昌,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李之巍,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姜洪昌与被告李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姜洪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洪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