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姜洪昌与李之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昌,李之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576号原告:姜洪昌,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李之巍,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姜洪昌与被告李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姜洪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洪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