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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梅盛洪、彭定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盛洪,彭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梅盛洪,男,1967年9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定强,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盛洪与被执行人彭定强为劳务合同纠纷的(2017)浙1127民初39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彭定强在(2017)浙1127执42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毛 萍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