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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6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高军、高静与北京昌海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高士增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静,高军,北京昌海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393号原告:高静,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高军,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昌海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卫生院北。法定代表人:陆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梅霞,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静、高军诉被告北京昌海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静、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高静、高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筠韬人民陪审员  任宝玲人民陪审员  徐进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