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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尤嘉与青岛市雄海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嘉,青岛市雄海实业有限公司,周晶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085号原告(案外人):尤嘉,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雄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235号16栋。第三人(被执行人):周晶,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尤嘉诉被告青岛市雄海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晶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尤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嘉撤诉。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原告尤嘉负担。审 判 长  孔繁军代理审判员  李婉君人民陪审员  高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