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天津准信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旭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准信楼宇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旭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797号原告天津准信楼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旭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准信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旭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天津准信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准信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鉴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