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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解永忠与延边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永忠,延边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353号原告:解永忠,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青城小区。被告:延边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延吉市进学街东部家园。法定代表人:赵立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永忠诉被告延边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解永忠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解永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解永忠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雨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