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丁发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丁发,新疆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监4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丁发,男,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系新疆冶建公司合同制工人,住乌鲁木齐市外环北路。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过境公路21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二审上诉人王丁发与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冶金建设公司工伤赔偿一案,本院于1999年12月16日作出(1998)乌中民终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唐晓元代理审判员 白 冰代理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