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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丁发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丁发,新疆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监4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丁发,男,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系新疆冶建公司合同制工人,住乌鲁木齐市外环北路。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过境公路21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二审上诉人王丁发与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冶金建设公司工伤赔偿一案,本院于1999年12月16日作出(1998)乌中民终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唐晓元代理审判员  白 冰代理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