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海兵与朱亭亭、徐国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兵,朱亭亭,徐国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234号原告:李海兵,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亭亭,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国财,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李海兵与被告朱亭亭、徐国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海兵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兵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李海兵负担。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金 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