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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孙庆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孙庆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寨郝村。法定代表人:张吉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庆建,男,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林,博兴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庆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1元,减半收取7270.50元,由上诉人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琦审判员 邵佳宁审判员 鲁守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