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熊友谊与宗辉、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友谊,宗辉,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970号原告:熊友谊,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被告:宗辉,男,199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南昌市中山路104号。组织机构代码:01451071-4法定代表人:赵和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付涔,该局青云谱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邹晨,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友谊与被告宗辉、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友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熊友谊负担。审 判 长 傅瑞香人民陪审员 孙 旭人民陪审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邹 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