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陈健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陈健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12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庆市端州区古塔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895281594E。负责人:彭佐宇,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裕明、张温阳,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健亮,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陈健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裕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健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称:2015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了中国银行“易达钱”大额分期业务(附件:信用卡领用合约),主要约定:一、原告通过被告持有的信用卡(卡号:62×××59)向其提供大额分期授信额度10万元,分期24期(一期为一个月),手续费率15%;二、被告从使用分期付款额度的次月起按月归还当期手续费和本金;三、被告如逾期还款,则应就其欠款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违约金/滞纳金。2015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借款10万元。被告自2015年8月13日(第1期)开始偿还借款,每期还手续费624.9元(第一期为627.3元)。但被告多期逾期还款至今。原告经电话、上门等方式向被告多次催收无效。由此,根据上述协议/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原告认为:一、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手续费及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根据案涉借款协议书附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第22、23条规定,被告应就其逾期欠款向原告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金额支付违约金/滞纳金;二、被告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综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178.45元及手续费0.00元、利息2894.60元、违约金/滞纳金3052.56元,共计65125.61元(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计算截止2017年1月18日,并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借款偿清日止对欠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滞纳金);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陈健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证据及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陈健亮通过递交《中国银行“易达钱”申请表》向中行肇庆分行申办信用卡贷款业务,且表示已阅读并了解该信用卡产品相关信息,愿意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上述申请表及合约约定:陈健亮申请易达钱额度10万元,分24期付款,手续费分期支付,分期手续费率15%;易达钱无须单独激活,当银行将申请人在易达钱额度内申请使用的首笔款项存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借记卡、储蓄账户或长城准贷记卡时即视同激活;分期易达钱分期期限由申请人申请并经银行核准;分期易达钱的本金偿还按申请人申请成功的分期期限在首期还款日和每月还款日等额偿还,同时按分期付款金额收取分期付款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分期收取方式按分期期限平均分配在每月,与每月应还本金同时收取。如申请人未在上述还款日还款,则自该还款日起以当期未还本金和应付未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计收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申请人除按本合约约定每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外,申请人还应对在到期还款日后产生的应还未还部分款项的5%向银行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申请人应向银行支付全部欠款。合约对双方的权力、义务作了详细的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审核后,于2015年6月28日向陈健亮的银行账户发放借款10万元。陈健亮未按合约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3月26日,陈健亮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借款本金66171.27元、手续费4374.3元、利息4642.43元、滞纳金5156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经催收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陈健亮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申办信用卡贷款,其在《中国银行“易达钱”申请表》中签字及申明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述申请表及领用合约构成双方之间的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陈健亮使用借款后未按约定及时还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健亮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要求陈健亮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陈健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健亮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借款本金66171.27元、手续费4374.3元、利息4642.43元、滞纳金5156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3月26日,之后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约定之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健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