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合肥三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合肥三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兆刚,陈伶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066号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兆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合肥三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刚。被申请人:张兆刚,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陈伶俐,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三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兆刚、陈伶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合肥三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兆刚、陈伶俐所有的价值8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合肥三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兆刚、陈伶俐所有的价值8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鲁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