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尉洵、孟宪华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洵,孟宪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75号申请执行人:尉洵,女,192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申请执行人:孟宪华,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托代理人:李丽茹,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法定代表人刘玉利,公司经理。关于尉洵��孟宪华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尉洵、孟宪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应负担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尉洵19977.57元,给付申请人孟宪华6234.1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5.5元、本案执行费2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上述款项给付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26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马 世 磊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牛 思 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