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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民初102号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科技园西园五路10号。法定代表人:XX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梁文第,该学院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该学院院长。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国军审判员  孙宪军审判员  翟铜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佳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