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72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思荣、陆逢春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思荣,陆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72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思荣,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陆逢春,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思荣与被执行人陆逢春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思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陆逢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周炎华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莫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