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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民初9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民初9269号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丹,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怡,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勇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终结。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7月14日的租金及滞纳金(截至2016年9月9日,应支付租金12800元,滞纳金9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CZ1018997ZY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房屋地址: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奉化道交口东北侧晶采大厦2-1004室。合同约定原告将诉争房出租给被告居住使用,租期12个月,即自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4日止,月租金3200元,付款方式为押二付一。被告从2016年3月起拒交房租,2016年7月18日,被告搬出房屋,原告员工多次催要房租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房本1份、房屋产权人孙晓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房屋权属情况;2.房屋委托合同1份,证明被告有权将房屋出租;3.房屋承租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房屋租赁情况。被告李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答辩意见,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可信,本院均予以采信。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与××道交口东北××大厦××号房屋的产权人系案外人孙晓欢,建筑面积68.47平方米。2015年7月9日,案外人孙晓欢与原告签订房屋委托合同,委托原告全权代理涉诉房屋出租事宜,期限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止。2015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承租合同,原告将诉争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4日止,每月租金为3200元,付款方式为押二付二;签订租赁合同时被告向原告交纳了6400元押金及首期两个月房租6400元,共计12800元,后续租金应在前一期租金到期日前15天支付,每期房租与首期相同。租赁过程中,被告自2016年3月14日开始拖欠房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自诉争房腾出返还给原告,但仍拖欠原告四个月房租,原告经催要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签订了《房屋承租合同》,原告依约将诉争房提供给被告使用,履行了出租义务,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四个月租金12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其主张的逾期交付房租滞纳金未在合同约定,且查看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已经存在关于违约时押金转为违约金的约定,故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与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李勇给付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租12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李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荣华审 判 员  赵战勇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明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