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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维、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维,XX,李燕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维,男,1987年1月31日生,汉族,装修个体经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XX,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李燕凌,女,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和平区检察院干部,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维与被执行人XX、李燕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燕凌提供其名下有坐落天津市北辰区辰宜道辰宜花园5-3-102号房屋一套,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不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同意不将被执行人XX、李燕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俊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