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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221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93年3月22日生,住青县,。被告:赵某,男,汉族,1995年1月20日生,住青县,。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胡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