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221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93年3月22日生,住青县,。被告:赵某,男,汉族,1995年1月20日生,住青县,。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胡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