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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旭与王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王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225号原告张旭,女,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王岳,男,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哈飞45车间工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诉被告王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旭自愿负担。审判员  蒋丹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