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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与吴潜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吴潜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620号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5560243580。法定代表人:陈圣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男,公司职员。被告:吴潜鸿,男,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潜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