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梁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梁建强,王铁山,梁永忠,何燕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7执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南侧龙池新城商铺。诉讼代表人:黄丽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梁建强,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王铁山,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梁永忠,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何燕凤,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建强、王铁山、梁永忠、何燕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横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此案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或其他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杨岱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廖福梦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