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民初5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小华、四川省百川农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汪小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631号申请人: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法定代表人:何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凤岐,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翔,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小华,出生于1971年1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审理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担公司)与汪小华、四川省百川农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现代农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汪小华所持有的万源市九硒农牧有限公司的80%的股权予以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新区支公司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现代农担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小华持有的万源市九硒农牧有限公司的80%的股权,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保全以238475元财产价值为限。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玥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