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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利海船舶防污工程有限公司与阿瑟拉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利海船舶防污工程有限公司,阿瑟拉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516号原告:广州市利海船舶防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徐新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敬松,广东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广东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瑟拉公司(ASHNAGMBH&CO),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多特蒙德市。原告广州市利海船舶防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瑟拉公司船舶清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因该案已和解,原告将不再交纳该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利海船舶防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常维平审 判 员 宋瑞秋审 判 员 陈振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周 茜书 记 员 郭海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