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2民初6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虓兵与盛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虓兵,盛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842号原告:陈虓兵,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盛博,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原告陈虓兵诉被告盛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虓兵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虓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陈虓兵负担。审判员 马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万又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