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秀平与高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平,高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356号原告李秀平,汉族,1975年11月23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高军,汉族,1982年4月8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平诉被告高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祥斌审 判 员 李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光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余启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