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0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秀平与高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平,高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356号原告李秀平,汉族,1975年11月23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高军,汉族,1982年4月8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平诉被告高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祥斌审 判 员  李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光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余启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