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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曾鹏与李建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鹏,李建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443号原告曾鹏,男,汉族,1991年1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被告李建金,男,汉族,1973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鹏与被告李建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曾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金的起诉。原告曾鹏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鹏撤回对被告李建金的起诉。审判员  徐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