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曾鹏与李建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鹏,李建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443号原告曾鹏,男,汉族,1991年1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被告李建金,男,汉族,1973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鹏与被告李建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曾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金的起诉。原告曾鹏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鹏撤回对被告李建金的起诉。审判员 徐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