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颖与刘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颖,刘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初61号原告:吴颖,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刘文波,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代理人周荣,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颖与被告刘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29元,减半收取16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国庆富审 判 员 赵德新人民陪审员 韦瑷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纹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