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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432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道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广武,东宁市绥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道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孩子还小需要照顾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燕承担。审判员  孙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