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民初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胡晓明与肖芳军、蒋颖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明,肖芳军,蒋颖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民初794号之一原告:胡晓明,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医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肖芳军,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被告:蒋颖越,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原告胡晓明与被告肖芳军、蒋颖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胡晓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颖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明以起诉被告蒋颖越的证据有待进一步收集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颖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明撤回对被告蒋颖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被告肖芳军自愿负担。审判长 谭德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永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