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金生、郑洪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生,郑洪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82号申请人:郑金生,男,汉族,1962年3月19日生,现住庆云县。被申请人:郑洪庆,男,汉族,1984年8月4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郑金生诉郑洪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郑洪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账户(账号:60×××36)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郑洪庆在中国农业银行赤峰敖汉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62×××16)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