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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贺英与李云芝、刘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英,李云芝,刘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304号申请人:贺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云芝。被申请人:刘志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贺英诉被申请人李云芝、刘志远、第三人刘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云芝、刘志远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原告贺英以担保人曹荔娟名下坐落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4号1106,建筑面积115.7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曹荔娟名下坐落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4号1106,建筑面积115.7平方米的房产产籍(新档案号9-2-0088984)。二、冻结被申请人李云芝、刘志远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迟海锟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 员代  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