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7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超、四川茂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超,四川茂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男,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茂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199号A区B-11承顺街***号元贞国际机械城**栋*号。法定代表人:邱茂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超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茂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4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王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川审判员 任文磊审判员 龙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