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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诉胡增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胡增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1974号原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冯涛。被告:胡增凤,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诉胡增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家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