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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廖建文与建发房地产集团长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建文,建发房地产集团长沙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终2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建文,男,194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青山,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系廖建文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宏英,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发房地产集团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建发汇金国际8栋20楼3号房。法定代表人:林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廖建文与上诉人建发房地产集团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4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廖建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建发公司支付廖建文后期房屋损失及加固费35万元;由建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只有廖建文和陈平的签字,没有建发公司的盖章,也没有建发公司对陈平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陈平属于无权代理,因此两份协议是无效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按照实际损害程度和造价鉴定重新计算赔偿额。二、廖建文是在建发公司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两份协议。三、即使协议有效,建发公司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廖建文的主屋结构实施每半年的检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四、一审中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直接证明对廖建文的主屋进行修复所需的费用。此前建发公司支付的20万元补偿款只是对房屋的前坪、杂屋、围墙、厨房等不包括主屋在内的赔偿。五、廖建文在一审中申请对涉案房屋地基、基础加固的设计与施工质量及西山汇景工程二期项目北向边坡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可靠性、抗震性及地基沉降观测进行鉴定,后因考虑到调解结案,所以就撤回了申请,现因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廖建文在二审中重新申请上述鉴定。六、从湖南省中大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0月28日出具的鉴定意见看,双方签订协议后,房屋损害继续加重恶化,因此由北京建友湖南分公司作出的修复造价鉴定意见中确定的费用应由建发公司承担。七、本案程序违法,严重超过审理期限。建发公司辩称,一、在施工过程中,廖建文称对其房屋有影响进行阻工,后经街道调解下签了两份协议,明确了建发公司补偿20万元的构成,并要求廖建文自行承担修缮义务,但廖建文至今没有进行修缮。我方也按协议做了检测报告。二、鉴定结论中提到房屋有开裂现象,但原因有很多,报告也显示房屋整体结构稳定。因此,一审判我方承担修缮加固费用不合理。上诉人建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廖建文的一审诉讼请求;由廖建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建发公司已按照协议每年进行了两次检测,并在每年年底出具了一份阶段性鉴定报告。一审认定建发公司没有按照约定进行检测是错误的。二、从现有证据看,没有任何结论性的意见认为涉案房屋损失是因为建发公司的施工行为所致,而且涉案房屋的规划审批只有两层,是廖建文自行加到了四层,属于违章建筑,其建筑结构的不合理完全可能导致房屋受损。另外,违章建筑部分的损失不应包括在房屋损失在内。三、建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廖建文支付了20万元补偿款,其也没有因为我方没有按时检测而造成额外的损失,故一审判决我方承担后期房屋损失费7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我方支付的20万元补偿款已远远超过廖建文的损失。四、廖建文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对房屋进行修缮加固,必然还将损失扩大,应由廖建文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廖建文辩称,一、建发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廖建文的主屋结构实施每半年的检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一审中北京建友湖南分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直接证明对廖建文的主屋进行修复所需的费用,应由建发公司全部承担。三、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排除在边坡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产生的震动导致主屋已有病害加重的可能,而建发公司故意加重房屋损害程度,对该管理责任,建发公司应予以赔偿。廖建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建发公司赔偿廖建文后期房屋损失50万元以及房屋基础加固费20万元;2、建发公司赔偿廖建文误工损失、交通费10万元(平均每年2万元,共计五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建发公司开发建设的西山汇景项目二期工程于2010年开工建设,因该工程项目所在地与廖建文房屋邻近,廖建文房屋位于施工工地北侧边坡上,建发公司在打地基、北侧边坡施工等过程中对廖建文房屋安全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双方产生纠纷。2012年11月30日,廖建文(乙方)与建发公司(甲方),在长沙市××盆××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下达成了(2012)岳调字05(01)035号《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乙方房屋受损产生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0万元整。此费用包含受损房屋修缮加固费、乙方人员在房屋修缮期间安置过渡费及房屋租赁损失费、乙方人员精神补偿费、房屋安全风险费和其他损害赔偿费等一切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就上述房屋损坏事宜向甲方或其他相关方提出其他的赔偿请求或要求承担其他责任;二、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用于房屋结构检测费用1万元整。三、双方权利义务。1、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再阻扰甲方工程的正常施工。2、甲方赔偿费用中已包含受损房屋修缮加固费用,乙方自行对房屋进行修缮加固,承担施工责任及对今后房屋结构安全承担责任。3、甲方负责对乙方四层主屋结构实施检测2年(至2014年11月30日,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出具结构检测鉴定报告,报告结果及时交付一份给乙方。如检测结果超出安全数据情况(不含房屋老化、施工更改、装修等自身原因),双方再依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解决。协议达成后,建发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向廖建文转账21万元,廖建文于当日出具收条,对收到赔偿费与检测费共计21万元予以确认。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之前,经廖建文与建发公司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结构性能检测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2年3月18日出具《廖建文房屋结构检测鉴定报告》,结论与建议部分写明:(1)根据现场调查结果,该房屋的病害及现状为: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结构部分预制板接缝处开裂,对应天花板粉刷层及楼面地面砖开裂:主屋、杂屋和围墙部分墙体表面局部存在裂缝;门窗功能基本完好:楼梯混凝土未发现开裂、滑移等异常现象,楼梯栏杆牢固可靠;除局部渗漏潮湿部位存在龟裂空鼓外,正常环境下的粉饰层未发现明显脱落、粉化等异常现象;主屋屋面及四层外墙局部存在渗漏迹象,表明防水功能局部失效。(2)经纬仪测量结果表,在所有测点中,整体侧向变位最大为19mm(含施工误差),超过《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中规定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侧向位移允许值;建筑物的整体倾斜超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允许范围……(5)结构承载力验算结果表明,主屋各层均不存在受压抗力与效应之比小0.95的墙段,表明对应墙体承载能力满足要求;(6)现场调查及综合分析表明,导致杂屋及围墙墙体裂缝出现的主要是由该杂屋西面挡土墙施工过程中的土体扰动、杂屋建造质量和整体性较差、杂屋结构性能在自然环境下(随时间)的退化共同造成的;导致主屋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是主屋结构性能在自然环境下(随时间)的退化,涉及材料收缩及季节温差的影响;另外,由于村民自建房设计、施工不规范,不排除西侧边坡施工震动导致主屋已有病害加重的可能性。建议对开裂墙体、脱落粉饰层、以及局部失效防水层等进行处理,以保证廖建文住宅房屋(主屋、杂屋及围墙)结构安全性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投入使用后楼面使用荷载不超过1.5kN/㎡,并注意定期对房屋进行观察。经建发公司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山汇景二期挡土墙变形进行监测,并于2013年11月6日出具《西山汇景二期挡土墙变形监测报告》,结论为:综合挡土墙(边坡)水平位移、坡顶房屋(顶部或接近顶部)水平位移和坡顶地面竖向位移,表明西山汇景二期挡土墙(边坡)、墙背土体及周边房屋整体变形(含廖建文房屋)结果稳定、无明显异常,但受降土、气温和降水的影响较大。经建发公司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山汇景二期挡土墙变形进行监测,并于2014年10月23日出具《西山汇景二期挡土墙变形监测报告》,结论为:综合挡土墙(边坡)水平位移、坡顶房屋(顶部或接近顶部)水平位移和坡顶地面竖向位移,表明西山汇景二期挡土墙(边坡)、墙背土体及周边房屋整体变形(含廖建文房屋)结果稳定、无明显异常,但受降土、气温和降水的影响较大。因建发公司未依《调解协议书》约定对廖建文主屋结构实施检测2年(至2014年11月30日,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出具结构检测鉴定报告,廖建文与建发公司协商未果遂起诉至一审法院。后经廖建文申请,一审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委托湖南省中大司法鉴定所对廖建文房屋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5年10月28日出具中大司法鉴定所[2015]房建鉴字第12号《廖建文房屋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及建议为:1、安全性评定。地基基础,通过对建筑上部结构的变形观测,房屋四周墙体未见沉降裂缝和不均匀沉降迹象;预制板、现浇板未出现影响承载力的裂缝及缺陷,部分楼板出现非受力裂缝(宜采取措施);梁,承载力基本满足要求,未发现混凝土梁存在受力裂缝;承重墙体,承载力基本满足要求,部分墙体出现非受力裂缝(宜采取措施);结构整体性,结构布置基本合理,形成完整系统,结构选型及传力路线基本正确,基本符合现行规范要求;侧向位移,满足《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6.3.5要求;隔墙,无明显受力裂缝。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可知,该建筑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为Bsu级。2、建议。对该工程出现裂缝的混凝土现浇楼板进行封闭处理;对该工程出现裂缝的墙体采用钢丝网外粉高强复合砂浆进行修复处理;对该工程西侧边坡进行监测,确保该边坡的稳定。另该《廖建文房屋司法鉴定意见书》6.2.4西侧边坡为:该工程西侧边坡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由于委托方未提供该边坡的监测报告,故不能判断该边坡是否处于稳定状态。根据房屋垂直度检测、裂缝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结果,可以判断现阶段房屋未发生不均匀沉降。但不排除在该边坡施工过程中,土钉锚杆的施工导致的震动导致主屋已有病害加重。经廖建文申请,一审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委托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廖建文房屋修复费用进行评估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6年6月28日出具建友[2016]鉴字第001号《评估鉴定报告》,该《评估鉴定报告》认定评估鉴定工程造价为139156.19元。另查明:一、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廖建文,产权登记房屋总层数为两层,房屋实际建设了四层,廖建文收取建发公司20万元赔偿款后,未对涉案房屋进行修复;二、廖建文支付司法鉴定费34000元;三、建发公司开发建设的西山汇景项目二期工程于2010年4月份开工建设于2013年竣工验收合格。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建发公司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建发公司辩称“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书》且建发公司依约向廖建文支付20万补偿金,依据双方约定廖建文无权再向建发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中,因西山汇景项目二期工程施工过程中导致北侧边坡上廖建文房屋受损发生纠纷,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其中有廖建文不得再就上述房屋损坏事宜向甲方或其他相关方提出其他的赔偿请求或要求承担其他责任的约定,但该《调解协议书》第三项第3点约定:“甲方负责对乙方四层主屋结构实施检测2年(至2014年11月30日,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出具结构检测鉴定报告,报告结果及时交付一份给乙方。如检测结果超出安全数据情况(不含房屋老化、施工更改、装修等自身原因),双方再依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解决”,从该约定来看,双方都认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再另行处理。建发公司并未依据双方约定对廖建文主屋结构实施检测2年并出具结构检测鉴定报告,故成此诉。因建发公司的施工行为对廖建文房屋造成的危害具有隐蔽性、潜伏性、持续性、长期性等特点,相应的鉴定报告亦建议对廖建文房屋进一步进行监测以确保安全,即如果危害加重廖建文可另行主张权利。现依据中大司法鉴定所[2015]房建鉴字第12号《廖建文房屋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排除在该边坡施工过程中,土钉锚杆的施工导致的震动导致主屋已有病害加重”,另结合廖建文提供的现场照片所反映的房屋损坏情况,明显超出了廖建文房屋本身自然老化、建筑质量、施工设计不合理等致损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建发公司的后期施工行为对廖建文房屋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廖建文有权向建发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对建发公司的该辩称不予以采纳。第二,关于廖建文所主张的损失问题。廖建文诉请建发公司赔偿其后期房屋损失50万元及房屋基础加固费20万元。依据建友[2016]鉴字第001号《评估鉴定报告》认定工程造价(修复费用)为139156.19元,故一审法院认定《调解协议书》确定的前期赔偿数额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对其予以认定。建发公司并未依据双方约定对廖建文主屋结构实施检测2年并出具结构检测鉴定报告,依据中大司法鉴定所[2015]房建鉴字第12号《廖建文房屋司法鉴定意见书》,另廖建文在起诉前亦未对其房屋予以修复加固,结合建发公司的施工行为对廖建文房屋造成的损害及廖建文未对其房屋予以修复加固可能造成的影响,并结合前期赔偿情况及建友[2016]鉴字第001号《评估鉴定报告》,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建发公司赔偿廖建文后期房屋损失费70000元。另廖建文支付司法鉴定费34000元,该部分费用建发公司应当予以承担。两项共计104000元。廖建文诉请建发公司支付误工费、交通费1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限建发房地产集团长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建文一次性支付损失费及鉴定费共计104000元;二、驳回廖建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建发房地产集团长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建发房地产集团长沙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建发公司的施工行为造成廖建文涉案房屋损害后,建发公司与廖建文就损害赔偿事宜经过协商后于2012年11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及建发公司认可的由其委托代理人陈平与廖建文于同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法定无效情形,合法有效。首先,根据《协议书》和《调解协议书》第三项第3点之约定,建发公司应对主屋结构实施检测2年,如检测结果超出安全数据情况,双方再依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解决,由此可见,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赔偿款仅是对签订协议时已产生的损害的赔偿,而并不包括对主屋在此后扩大的损害的赔偿。因此,对涉案主屋在协议签订后扩大的损害,建发公司亦负有赔偿义务。其次,关于建友[2016]鉴字第001号《评估鉴定报告》所认定的涉案主屋的修复费用139156.19元的承担主体。一方面,在双方签订协议书前,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8日出具的《廖建文房屋结构检测鉴定报告》已确认当时涉案主屋已存在损害情形。因双方已在协议书中计算了主屋的赔偿金额,且明确约定由廖建文自行修缮加固,但廖建文未进行加固,可能导致损害的扩大,故对该部分损害及相应的扩大损害,应由廖建文自行承担。廖建文抗辩称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并不包含关于涉案主屋的修缮费用,但该陈述与协议书的表述不符,亦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另一方面,根据中大司法鉴定所[2015]房建鉴字第12号《廖建文房屋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排除建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震动导致涉案主屋已有病害加重的可能,且建发公司未严格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每半年对涉案主屋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故建发公司亦应承担涉案主屋损害扩大的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对涉案主屋损害扩大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建发公司赔偿廖建文后期房屋损失费70000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维持。另,建发公司抗辩称涉案主屋的规划审批只有两层,廖建文违章加建的两层不应包括在房屋损失在内。然,廖建文违章加建行为属于行政处理范畴,在相关国家部门依法拆除前,建发公司亦不得侵害廖建文的房屋,故建发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廖建文和上诉人建发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廖建文负担6550元,上诉人建发房地产集团长沙有限公司负担52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金新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