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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付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满西、闫俊平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付章,闫满西,闫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8号申请执行人:杨付章,男,汉族,1966年生,五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闫满西,男,1970年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闫俊平,男,1955年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付章与被执行人闫满西、闫俊平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扣划闫满西捌仟柒佰元整、扣划闫俊平柒佰元整,剩余案件款闫满西、闫俊平已按照(2016)晋092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922民初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树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赵 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