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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4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刚与田应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刚,田应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民初615号原告吴刚,男,195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田应碧,女,73岁,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吴刚诉被告田应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吴刚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刚负担。审判员  王文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