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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洪亮、宋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光,王洪亮,宋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殷光,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被执行人:王洪亮,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被执行人:宋韬,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光与被执行人王洪亮、宋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琼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