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韩恒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韩恒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126号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庆令,职务:总经理。被告:韩恒双,男,现住平定县。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韩恒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