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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彬与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彬,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庆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94号之一原告:赵彬,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保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广富林路4855弄55号。法定代表人:顾其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天鹅湖大道158号。法定代表人:汤沸,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杜庆华,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原告赵彬与被告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杜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赵彬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彬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赵彬负担。审 判 长  方 雯审 判 员  肖 新人民陪审员  李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晓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