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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执3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红亮与常宏大、焦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亮,常宏大,焦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3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红亮,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宏大,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焦振江,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吕红亮与常宏大、焦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焦振江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六矿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焦振江位于平顶山市六矿的房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红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