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3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红亮与常宏大、焦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亮,常宏大,焦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3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红亮,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宏大,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焦振江,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吕红亮与常宏大、焦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焦振江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六矿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焦振江位于平顶山市六矿的房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红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