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田家庵区乐租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涂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123号原告:田家庵区乐租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注册号340403600203068。经营者:蒋楠楠,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松,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涂磊,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田家庵区乐租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涂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家庵区乐���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7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家庵区乐租汽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9元,减半收取计659.5元,由原告田家庵区乐租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申恩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