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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某诉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银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543号原告:张某,女,1968年6月4日生,满族,住黑山县。被告:某银行,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负责人:王某,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