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衍、王丽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衍,王丽竹,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异9号申请执行人:张衍,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王丽竹,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衷孙连、林星,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筱埕镇。法定代表人:王秋英,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王秋英,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衍、王丽竹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衍、王丽竹向本院申请追加王秋英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张衍、王丽竹称,申请执行人张衍、王丽竹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业经连江县人民法院受理,并采取相关执行查控措施,但被执行人基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王秋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依法追加王秋英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秋英经本院传唤,未提供答辩意见并提供证据,亦未到庭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经审查查明:张衍、王丽竹诉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衍、王丽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民终2636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二、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衍、王丽竹出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证明文件;三、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张衍、王丽竹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时间从2013年5月23日起,以张衍、王丽竹所支付的购房款金额420000元为基准,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张衍、王丽竹出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证明文件止)。判决生效后,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张衍、王丽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现案件仍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秋英现为该公司唯一个人股东。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民终2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债务。第三人王秋英现为被执行人福建省连江县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唯一个人股东,其不能证明被执行人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王秋英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王秋英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王秋英应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2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善达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何光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 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异议之诉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来源:百度“”